摘要:根據《平易近法典》第581條,針對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債務人可以懇求債權人累贅由第三人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從系統說明的角度看,這分包養網 歧于《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是針對替換實行這種特別的違約接濟辦法的實體性規則,其權力行使不以失效的法院判決為條件。替換實行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完本錢應由債權人完成的現實實行,其風險和所需支出理應由債權人承當。《平易近法典》第581條付與清償權人普通性的替換實行的權力,有讓債權人累贅過重之虞,有需要將其限制在必定的范圍內,而第581條中“依據債權的性質不得強迫實行”的條件設定表現了立法機關對替換實行的范圍限制。與此分歧,承租人和買受人的替換實行的實用范圍更為狹小,僅限于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除了實用范圍上的差別,合同編總則和分則規則的替換實行,在軌制效能、組成要件和法令後果等方面并無本質差別,可將替換實行軌制作為主線停止一體剖析。

要害詞:替換實行;替換履行;強迫實行;減損任務;回應版主原狀

《法學論壇》2022年第6期(第37卷,總第204期)

目錄

一、題目的提出

二、替換實行的軌制定性

三、替換實行的權力行使

四、可一瞬間她什麼都明白了,她在床上不就是病了麼?嘴裡會有苦澀的藥味是很自然的,除非席家的那些人真的要她死。替換實行中的減損任務

五、替換實行和回應版主原狀之區分:能否斟酌債權人之錯誤

六、結論

一、題目的提出

在《合同法》中,除總則部門規則了持續實行(現實實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減價息爭除的違約接濟方法外,分則部門及司法說明還規則了承租人和買受人的自行補綴權這一特別的違約接濟方法(替換實行之一)。《平易近法典》合同編承襲《合同法》的規則,也異樣規則了上述的違約接濟辦法。但與《合包養網 同法》比擬,《平易近法典》經由過程第581條新增了“替換實行”這一特別的違約接濟辦法,即“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債權或許實行債權不合適商定,依據債權的性質不得強迫實行的,對方可以懇求其累贅由第三人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由于該條位于合同編總則部門“違約義務”一章,故替換實行也隨之成為了普通性的違約接濟辦法。

《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與《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在字面上很是類似,這惹起了替換實行是法式性權力仍是實體性權力的爭辯。該題目的謎底會影響到《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的實用及其與其他規則之間的和諧。本文將從《平易近法典》的草擬經過歷程、系統說明和債務人好處維護等角度切磋替換實行能否為實體性權力。此外,對于替換實行的內在、軌制定位、與包養網 其他違約接濟辦法的區分等也有待厘清:

第一,在術語應用上,對于替換實行的內在界定不清。一方面,基于《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的規則,可以將替換實行懂得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力;另一方面,即便沒有這一規則,在實際生涯中,也存在替換實行的景象或行動,如在《合同法》實施時代,因承攬人不愿補綴,定作人可以替換承攬人停止補綴。但因《合同法》并未付與“定作人替換實行”這一行動特定的法令後果,該語境下的替換實行僅是指純真的行動或景象。異樣,若不知足《平易近法典》第581條中“債權的性質不得強迫實行”這一條件,而債務人停止了替換實行,則該語境下的替換實行也并非指實體法上的權力。例如,出賣人謝絕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從第三人處替換債權人購置了標的物(替換買進)。此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并非“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是以,無法實用《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而買受人的替換買進也只是純真的行動。概而言之,在概念內在上,替換實行具有雙重寄義:包養 既可指替換實行的行動或景象,也可指替換實行的權力。替換實行作為純真的行動或景象時,僅指債務人本身或許經由過程第三人完成了本應由債權人供給的給付,并不與特定的法令後果相聯合。只要在法令付與了部門替換實行的行動(或景象)特定的法令後果時,才會觸及替換實行的權力,如《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第713條和《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意合同膠葛案件實用法令題目的說明》(法釋[2020]17號,以下簡稱《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在不惹起曲解的條件下,本文中的替換實行依據高低文可指權力或行動。

第二,在某種水平上,替換實行的權力同時兼具現實實行懇求權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懇求權的特徵,可是又無法與之完整同等。從債務人的角度來說,經由過程替換實行,債務人不借助債權人就可取得現實實行,從而告竣合同訂立時所尋求的目標,是以,替換實行的權力可以看作是現實實行懇求權的替換。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債務人替換實行時,債權人只需付出是以發生的所需支出,而該所需支出承當更相似于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故有學者將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包養 出承當認定為傷害損失賠還償付。

第三,根據《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替換實行是債務人的一項違約接濟權力,債務人可不受拘束決議能否行使該項權包養力。可是,在情形緊迫時,債務人也有實時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那么,應若何和諧替換實行的權力和減損任務之間的沖突?

第四,如上所述,從債權人角度來看,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承當相似于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尤其是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中的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債權人違約時,若債務人本身或許請第三人回應版主原狀,也包養 是替換債權人完成了本應由債權人供給的給付,并且由債權人承當響應的所需支出(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那么,替換實行的權力相較于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有何實質分歧?

上述疑問均與替換實行的系統定位有關,本文將從替換實行的軌制定性、權力行使、替換實行中的減損任務及其與回應版主原狀之區分等四個方面睜開闡述,從而為替換實行軌制的實用供給實際支撐。

此外,《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分辨規則了承租人和買受人的自行補綴權。所謂自行補綴,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替換債權人完成了補綴任務。除了補綴任務,債權人還負有原給付任務、調換任務、重作任務等,是以,自行補綴為替換實行的情況之一。相較于《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為特殊規則,前者實用于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后兩者實用于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對于替換實行軌制的研討,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以條則為中間,針對《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分辨睜開闡述;另一種是對全部《平易近法典》中的替換實行軌制作一體會商。上述三個條則規則的替換實行僅在實用范圍上存在差別,在效能定位、組成要件和法令後果上均無實質差別,是以,本文將對平易近法典視域下的替換實行軌制作一體剖析,以《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普通性的替換實行為主線睜開說明論的剖析,需要時則對《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的特別題目停止彌補闡述。

二、替換實行的軌制定性

學理中,對租賃合同和生意合同中替換實行的定性并無爭議。但對《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的性質仍有爭議,重要不合在于,其是法式性規范仍是實體性規范。前者以為,《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是法式性規范,其規范內在的事務為替換履行(強迫履行辦法之一),相似于《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的規則。因替換履行屬于強迫辦法,實在施應以法院的失效判決為條件。該不雅點的重要來由在于,《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與原《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414條第2款雷同,而后者的規范內在的事務為替換履行。原《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414條第2款規則:“債權性質不答應強迫實行之情況,其債權以作為為標的時,債務人得向法院懇求,以債權人之所需支出,使第三人實行之。但以法令行動為標的之債權,得以裁判取代債權人之意思表現。”同時,《japan(日本)平易近事履行法》第171條也規則了替換履行。2017年的japan(日本)債法改造刪除了原《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414條第2款和第3款,這也從正面證實其與《japan(日本)平易近事履行法》第171條的效能重復。后者以為,《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屬于實體性規范,其規則了替換實行這一違約接濟辦法。作為違約接濟辦法的替換實行,是指債務人自行承當了本應由債權人累贅的實行任務,并可向債權人主意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替換實行不以失效的法院判決為條件,這與作為強迫履行辦法的替換履行有顯明分歧。

本文以為,《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應認定為實體性規范,重要來由在于:

第一,就法式性規范說而言,僅因文字表述上的雷同或類似,就得出我國《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同等于原《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414條第2款的結論,值得商議。一方面,該結論并無立法資料支撐。恰好相反,從《平易近法典》的編輯經過歷程看,第581條規則的應該是實體法上的違約接濟權力。《平易近法典合同編(草案)》(征求看法稿)第123條規則:“債權人不實行債權或許實行債權不合適商定的,依債權的性質不得強迫債權人實行的,債務人可以懇求國民法院判決債權人累贅所需支出,由第三人替換實行。”在此基本上,《平易近法典合同編(草案)》(一審稿)第371條以“本條旨在確包養 立平易近現實體法上的權力任務,當事人(債務人)的權力不該由國民法院判決斷定,而應直接由法令付與”為由,刪除了“懇求國民法院判決”這一要件。《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承襲《平易近法典合同編(草案)》(一審稿)第371條的規則,亦不需求“懇求國民法院判決”。“懇求國民法院判決”這一要件刪除后,債務人在訴前即可替換實行,且可向債權人主意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立法經過歷程中的這一改變,恰好闡明了立法機關欲將第581條的替換實行定性為違約接濟權力。詳言之,《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的實用不以法院的失效判決為條件,債務人不用顛末訴訟法式就可停止替換實行。與此分歧,按照原《japan(日本)平易近典法》第414條第2款,債務人若要停止替換履行,則須先“向法院懇求”。從這兩個條則的實用條件上的差別可知,《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并非法式性規范。

第二,就系統說明而言,借使倘使以為《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的規范內在包養 的事務為替換履行,則在實用范圍上會與《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發生沖突。《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僅實用于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而《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則的替換履行則分歧。替換履行可實用于一切的可替換的行動任務,并不以債權不得強迫實行為條件,如替換履行可實用于交付某一物品的任務,但該任務并非“不得強迫實行”。同時,物權法和侵權法中的替換履行也應實用《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包養網 9條,從而并不受任務“不得強迫實行”的限制。假如《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是替換履行,且合同任務的替換履行應優先實用《平易近法典》第581條,則難以說明為什么在合同法範疇要限縮實用替換履行?現實上,與物權法和侵權法範疇中的替換履行比擬,合同任務的替換履行并無特別性。

第三,就債務人好處維護而言,《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作為違約接濟手腕有其特別的效能。如上所述,依《平易近法典》第580條,若債權標的不適于強迫實行,則無論債權人是行使對現實實行懇求權的抗辯權(第1款),仍是向國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第2款),債務人都無法從債權人處取得現實實行。此時,假如現實實行對于債務人有主要意義,如債務人對于現實實行具有應用好處和轉賣好處,則《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就具有不成替換的效能。此外,經由過程替換實行的方法取得現實實行,可防止傷害損失的盤算,究竟傷害損失經常難以盤算。當然,債務人亦可借由《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的替換履行到達上述目標,但耗時吃力,于經濟好處而言并非最佳選擇。與之比擬,《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之實行并不以特定的司法法式為條件,比擬于經由過程替換履行的強迫履行辦法來完成債務,債務人經由過程實體法層面的替換實行可疾速便捷地取得現實實行。

綜上,宜將《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不知過了多久,淚水終於平息,她感覺到他輕輕鬆開了她,然後對她道:“我該走了。”替換實行認定為一項實體法上的違約接濟權力,而非一種法式法上的強迫履行辦法。

三、替換實行的權力行使

替換實行作為實體法上的違約接濟權力,毫無疑問,應以債權人違背合同任務為條件。《平易近法典》第581條也規則了“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債權或許實行債權不合適商定”這一條件,如實行遲延、瑕疵實行等。與之稍有差別的是,依《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的規則,生意合同和租賃合同中的替換實行的權力僅在標的物有瑕疵時才得以實用。關于替換實行的權力行包養 使,須明白如下要件:

(一)不得強迫實行的任務之違背

如上文所述,《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包養網 《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的實用條件明白,均須在標的物有瑕疵且債權人未實時往除的情況下才得以實用。與之分歧,依《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普通性的替換實行僅實用于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但對于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的明白內在,仍須進一個步驟切磋。

學理上,普通將不得強迫實行懂得為“人身上的不克不及”。在此基本上,可進一個步驟對不得強迫實行(或稱“人身上的不克不包養網 及”)做類型化剖析,從而界定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的范圍。普通以為,不得強迫實行的債權重要有以下兩種:(1)具有高度人身性的行動任務。無庸諱言,強迫債權人現實實行定會有損債權人的人身不受拘束某人格莊嚴,只是水平分歧罷了。是以,僅外行為任務具有高度人身性時才不得強迫實行,如介入醫療實驗的任務。在委托合同、合伙合同、表演合同與出書合同中,債權人都負有人身性任務,但并不克不及一概以為上述人身性任務均不適于強迫實行。針對普通的行動任務,即便具有必定的人身性,仍可以經由過程直接強迫的方法強迫債權人自己實行,如可經由過程罰款、處以遲延實行金等方法強迫藝人按合同商定列席頒獎晚會。可是,假如按合同商定,藝人應介入話劇扮演,則不得強迫實行,由於話劇扮演的後果不只與藝人的演技有關,還有賴于藝人的感情投進。破例情況是,若負有行動任務的債權報酬非天然人且合同的實行後果并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包養網 任與一起配合,則可強迫債權人現實實行。由於強迫非天然人實行,不會損及其人格。(2)行動任務雖不具有高度人身性,但假如該行動任務的實行後果有賴于兩邊的信任及一起配合,則不得強迫實行,這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或持續性合同中尤為罕見。假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已不復存在,仍經由過程強迫履行辦法迫使債權人實行任務,則實行的後果難以預期,履行監視亦有艱苦。在此類對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及一起配合有較高請求的合同中,比擬于強迫債權人現實實行,對債務人而言,解除或終止合同更為有利。《平易近包養網 法典》的部門條則規則亦表現了這一態度,如《平易近法典》第563條第2款規則的不按期持續性合同中兩邊當事人的隨時終止權,第778條規則的承攬人在定作人違背協助任務時的合同解除權,第787條規則的定作人肆意解除權,第933條規則的委托合同兩邊的肆意解除權等。在兩邊當事人因違約而漸掉信賴的情況下,上述條則可使兩邊解脫現實實行任包養 務。若強迫債權人現實實行,則有違上述條則尋求的目標。

(二)寬期限屆滿債權人仍未實行

《平易近法典》第713條規則,承租人可“懇求出租人在公道刻日內維護修繕”,刻日顛末,出租人仍未維護修繕的,承租人可自行維護修繕;《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規則,“出賣人未按請求予以補綴”時,或有緊迫情形時,買受人可自行補綴。“懇求出租人在公道刻日內維護修繕”和“出賣人未按請求予以補綴”均意味著,債務人在自行補綴前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了寬期限。是以,僅在寬期限屆滿,債權人仍未實行時,債務人方可行使自行補綴的權力。

1.債務人行使替換實行權力前,應該設定寬期限。與《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分歧,第581條并未明白請求債務人設定寬期限。本文以為,為避免債務人權力濫用并維護債權人好處,外行使《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的權力前,也應為債權人設定寬期限。

第一,替換實行是一種違約接濟辦法,是以,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和風險應該由債權人承當。比擬于債權人自己的現實實行,在債務人不具有合同實行所需的專門研究常識和必須具備技巧時,替換實行往往會激發更高的所需支出和更年夜的風險,如尋覓適格的第三方發生的徵詢費、中介費以及路況費等;債務人也有能夠沒有才能找到適格的第三方,從而招致替換實行掉敗。但即便替換實行掉敗,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也應該由債權人承當。概而言之,比擬于替換實行,對于債權人來說,由其自己實行能夠本錢會更低且風險更小。有鑒于此,債務人在替換實行前應該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寬期限從而保證債權人的解救權。

第二,實質上,替換實行所替換的內在的事務是債權人的現實實行,是以,《平易近法典》第580條第1款規則的抗辯事由也可以針對替換實行的權力行使,尤其是實行所需支出過高的抗辯事由。若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過高,債權人可根據第580條第1款提出“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過高”的抗辯事由,從而阻卻債務人停止替換實行的權力。假若債務人尚未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寬期限就徑自停止替換實行,那么債權人就掉往了提出實行所需支出過高的抗辯事由被他抱住的那一刻,藍玉華眼中的淚水似乎流的越來越快。她根本控制不住,只能把臉埋進他的胸膛,任由淚水肆意流淌。的機遇,這對于債權人并不公正。

第三,從系統說明的角度看,在能否應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寬期限的題目上,《平易近法典》第581條應與《平易近法典》第713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堅持分歧,由於他們的好處狀態并無分歧。

當然,在破例情況下,債務人也無需設定寬期限,如客觀的實行不克不及或許債權人已謝絕了實行。在此類情況中,債權人曾經不克不及或不愿實行,則不用再為債權人的實行設定寬期限。

2.與瑕疵補正有關的替換實行之特別要件:瑕疵指明。《平易近法典》第620條和第621條規則了買受人的查驗告訴任務(瑕疵指明任務)。該任務為不真公理務,若買受人怠于告訴的,視為標的物沒有瑕疵,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而享有的各項違約接濟權力也不得行使。異樣,《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亦規則了“買受人在查驗刻日、東西的品質包管期、公道刻日內提出東西的品質貳言”的條件。概包養網 而言之,若標的物有瑕疵,買受人須實時查驗告訴,方可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設定該查驗告訴任務的感化在于:一方面可促使買受人實時檢討標的物,以免因標的物瑕疵而招致的傷害損失進一個步驟擴展;包養網 另一方面可加重出賣人的舉證義務,在買受人查驗告訴時,出賣人就可斷定瑕疵能否存在以及瑕疵的嚴重水平,從而斷定本身的義務范圍。

可是,對于租賃、承攬包養 等合同而言,《平易近法典》并未規則債務人的查驗告訴任務。即使這般,若租賃物或承攬物有瑕疵,債務人外行使違約接濟權力(包含替換實行的權力)前,仍應實時指明瑕疵,來由在于:起首,在以成果任務為內在的事務的合同中(如租賃、承攬),若標的物有瑕疵,也應該賜與債權人斷定瑕疵能否存在及其嚴重水平的機遇。債權人只須為風險移轉時標的物上存在的瑕疵承當響應的違約義務,若債務人實時查驗告訴,債權人就更不難斷定瑕疵能否在風險移轉時就曾經存在。其次,即便法令沒有規則查驗告訴的不真公理務,依照老實信譽準繩,債務人也有實時查驗告訴的減損任務,尤其是在租賃合同中,因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并不克不及隨時把握租賃物的情形,若呈現了瑕疵,承租人又不實時告訴,不只會招致出租人不克不及斷定本身的義務范圍,還有能夠因不實時往除瑕疵招致傷害損失擴展。再次,租賃、承攬等成果之債的瑕疵擔保義務與生意合同的瑕疵擔保義務有類似的好處狀態,是以,按照《平易近法典》第646條的規則,可以參照實用生意合同的有關規則(《平易近法典》第620條、第621條)。

概而論之,若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外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前,應該實時指明瑕疵;若未實時指明,則視為不存在瑕疵,債務人不得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

(三)替換實行前無須解除合同

關于替換實行的權力行使能否以合同解除為條件的題目,在學理上鮮有會商。以c個女孩陪你,孩子是” 鬆了口氣,想親自去。祁州。”ar 生意合同中的瑕疵補正為例,若出賣人供給的car 的某一配件有東西的品質題目,買受人發明該題目后就從第三人處購置了雷同的配件,并且付出了響應的所需支出。別的,因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的合同仍存在,出賣人可持續實行(如補綴或調換有東西的品質題目的car 配件),買受人對出賣人的持續實行有受領任務(《平易近法典》第589條第1款)。且因出賣人已完成持續實行,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付出car 價金的任務(看待給付任務)。在該案例中,因買受人在尚未解除合同時就停止了替換實行(從第三人包養網 處購置了car 配件),其須停止雙重付出:一是向第三人付出購置car 配件的價金;二是向出賣人付出購置car 的價金。不言而喻,這對買受人晦氣。由此激發的題目是,替換實行的權力行使能否以解除合同為條件。本文以為,債務人外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前,毋需解除合同,來由重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債務人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停止替換實行而面對須同時向第三人和債權人付出價金的窘境,并非僅能經由過程解除合同處理。如上文所述,債務人外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時,應該包養 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寬期限。若債權人在寬期限顛末后,仍未停止現實實行,則債務人可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固然由債權人停止現實實行的所需支出有能夠低于債務人替換實行所需的所需支出,可是,債權人在寬期限顛末后仍未現實實行的,就不用再特殊維護債權人在這方面的好處。是以,若債權人在寬期限屆滿后仍未實行,債務人可當即向債權人作出廢棄債權人的現實實行的告訴。此時,債務人不再負有受領債權人的實行的任務,從而可防止雙重付出的風險。在債務人做出給付廢棄的告訴后,債權人亦不用為持續實行做預備。何況,在債權人客觀給付不克不及或許謝絕實行時,債務人也不用作出給付廢棄的告訴。另一方面,在替換實行只替換了本應由債權人供給的原給付任務的變形(瑕疵補正)或許原給付任務的一部門時,合同存續對于債務人或債權人仍有好處。例如,在租賃合同這類持續性合同中,若租賃物有瑕疵,承租人自行維包養 護修繕后,有能夠想持續租用標的物。同時,出租人亦不用額定收入另尋其他承租人的本錢。由此可知,替換實行的同時,持續保持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更為有利。

四、替換實行中的減損任務

根據《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在知足響應前提下,債務人可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或許說,債務人有權決議能否經由過程替換實行的方法取得現實實行。可是,若情形緊迫,債務人有實時停止替換實行以防止形成喪失或喪失擴展的任務。換言之,在情形緊迫時,即便為債權人的現實實行設定的寬期限尚未屆滿,甚至尚未設定寬期限,債務人也不克不及消極地等候寬期限顛末,應負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可是,若認可該減損任務,又必定會腐蝕債務人的現實實行懇求權,是以須進一個步驟證成該減損任務存在的合法性,同時尋覓正確的法令基本。

以承攬合同為例,在維護修繕屋頂的承攬合同中,如維護修繕后的屋頂仍有裂痕,但在債務人設定了寬期限后,維護修繕工并無修補屋頂的舉動。景象臺預告一周后會有臺風及暴雨,存在漏雨的風險。若債務人在這種緊迫情形下沒有消極等候寬期限的屆滿,而是自行修補或許實時找第三人維護修繕,將能防止屋頂裂痕惹起的喪失。從上述屋頂維護修繕案件可以看出,債務人的現實實行懇求權與減損任務之間的嚴重關系。在寬期限內,懇求債權人現實實行是法令付與債務人的違約接濟手腕。《平易近法典》第577條、第582條和第781條等條則均付與清償權人在現實實行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等各類違約接濟辦法中不受拘束選擇的權力。可是,從老實信譽準繩以及社會資本有用設置裝備擺設的角度看,又不該否定債務人的減損任務,即使這會損及債務人的現實實行懇求權。在學理上,對此可有直接與直接兩種途徑處理該沖突:依照直接途徑,應該在《平易近法典》第580條第1款中增添一項消除債務人現實實行懇求權的事由,即債務人很不難從其他道路取得替換實行;依照直接途徑,債務人在選擇違約接濟方法的時辰就應遭到減損規定的限制。

從條則沿革來看,《平易近法典》第580條第1款與1998年8月20日的《合同法(草案)》第116條第1款對應。可是該草案第116條第1款比擬于《平易近法典》第580條第1款多了一項消除現實實行懇求權的事由,即“債權的標的在市場上不難取得的”。不外,在1998年12月21日的《合同法(三次審議稿)》中,立法機關刪除了“債權的標的在市場上不難取得的”這一抗辯事由(審議稿第110條)。之后,在《合同法》立法經過歷程中,幾易其稿,均無這一抗辯事由。由此可知,立法機關并不認同直接途徑。若要尊敬現有的合同法系統,唯有直接途徑這一選擇,即認可減損任務對于債務人的實行懇求權的限制。詳細而言,若債務人掉臂債權人的好處,坐等寬期限顛末,則應該承當由於違反減損任務而發生的晦氣益。固然該途徑在必定水平下限制清償權人的現實實行懇求權,但這種限制與我國合同法的現有系統并不沖突。除了《平易近法典》第580條第1款中針對現實實行懇求權的抗辯事由,《平易近法典》第582條也對債務人在各項違約接濟辦法之間的選擇做了限制。如第582條規則:“受傷害損失方依據標的的性質以及喪失的鉅細,可以公道選擇懇求對方承當補綴、重作、調換、退貨、削減價款或許報答等違約義務。”該條對債務人在各類違約接濟辦法之間的選擇作了公道性的請求,并且請求債務人斟酌標的的性質以及傷害損失的鉅細,為債務人的減損任務供給了合法性。相似規則還有《平易近法典》第781條,其對定作人在選擇違約接濟辦法時亦提出了公道性請求。

在上述屋頂維護修繕案中,固然替換實行是《平易近法典》第581條付與債務人的權力,債務人可不受拘束決議能否行使該權力。可是,假如債務人掉臂景象臺的臺風暴雨警報,消極地等候寬期限屆滿,任由雨水從屋頂裂縫進進,泡發室邊疆板和家具,由此擴展的傷害損失應該由債務人本身承當;或許說,在此種緊迫情形下,債務人負有實時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平易近法典》第591條也為此供給了法令基本。

上述論證處理清償務人違約后的債務人能否有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的題目,可是,仍未處理的是,預期違約時,債務人能否有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惹起該疑問的來由在于:一方面,預期違約時,債務人依然有權懇求債權人自己現實實行;另一方面,預期違約時,傷害損失尚未產生,而《平易近法典》第591僅規則清償權人對于違約后傷害損失的擴展有減損任務。是以,對于傷害損失的產生能否負有減損任務,仍需查明法令基本。

在《合同法》中,只要第119條規則了違約后債務人有避免喪失擴展的任務(對應《平易近法典》第591條),沒有關于債務人能否有避免喪失產生之任務的規則。是以,2012年3月31日經由過程的《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經由過程第30條針對傷害損失產生階段的過掉相抵作出了響應的規則:“生意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形成對方喪失,對包養網 方對喪失的產生也有錯誤,違約方主意扣減響包養網 應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額的,國民法院應予以支撐。”從上述兩個規則可知,在我國合同法中,減損任務與過掉相抵是并行的兩種軌制。這也獲得了學理上的支撐,一方面,減損任務和過掉相抵有分歧的內涵機理和運轉包養網 邏輯;另一方面,答應兩者并行存在并不會激發實用上的題目。針對喪失的擴展,實用《合同法》第119條中的減損規定;針對喪失的產生,實用《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30條中的錯誤相抵。可是,在感化後果上,減損規定和過掉相抵并無實質差別,都是在當事人之間分攤傷害損失。是以,可將減損規定看作過掉相抵規定的特別規定。固然,《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30條是對傷害損失產生階段中的過掉相抵的規則,可是,從中亦可推知,在傷害損失產生階段,債務人也負有防止傷害損失產生的減損任務。可是,該說明僅實用于生意合同,不克不及普通化地實用于一切的合同類型。是以,《平易近法典》立法時,新增了第592條第2款的內在的事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形成對方喪失,對方對喪失的產生有錯誤的,可以削減響應的喪失賠還償付額。”《平易近法典》經由過程第592條第2款的規則,彌補了《合同法》中的破綻,對傷害損失的產生和傷害損失的擴展,合同債務人均負有減損任務。與此同時,2021年1月1日失效的《生意合同司法說明》(法釋[2020]17號)已刪除關于生意合同中對喪失產生的錯誤相抵的規則,這也從正面證實了《平易近法典》第592條第2款的感化。

基于上述剖析可知,在我國合同法中,傷害損失尚未產生時,債務人亦有防止傷害損失產生的包養網 減損任務。是以,在預期違約時,債務人也有減損任務。該結論可用于處理如下題目:在承攬任務時代,若承攬人的任務有瑕疵或許可以預感必將招致落成后的承攬物有瑕疵,定作人能否可以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以及能否有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針對定作人能否可以在承攬任務時代行使替換實行之權力的題目,《瑞士債權法》第366條第2款和我國臺灣地域“平易近法”第497條付與了定作人違約接濟的權力,并且在知足特定前提時有替換實行的權力。例如,我國臺灣地域“平包養 易近法”第497條規則:“任務停止中,因承攬人之過掉,顯可預感任務有瑕疵或有其他違背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刻日,懇求承攬人改良其任務或依約實行。承攬人不于前項刻日內,按照改良或實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良或持續其任務,其風險及所需支出,均由承攬人累贅。”在我國年夜海洋區現行法中,尚無相似的規則,可是可以經由過程《平易近法典》第578條中的預期違約規定得以處理。是以,在承攬任務時代,定作人可以根據《平易近法典》第578條和第581條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同時,出于老實信譽以及社會資本有用設置裝備擺設等緣由,定作人也負有停止替換實行的減損任務,其法令基本為《平易近法典》第591條和第592條第2款。當然,定作人并非無窮度地承當減損任務,還須聯合詳細的情境做詳細剖析。例如,定作人能否很不難完成替換實行,或許能否很不難從其他道路找到可以或許替換實行的第三人,替換實行可以削減的喪失的水平等等。

五、替換實行和回應版主原狀之區分:能否斟酌債權人之錯誤

從外不雅上看,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與替換實行很是類似,都表現為債務人經由過程本身或許第三人取得了現實實行,并且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由債權人承當。例如,在承攬刻日顛末后,承攬人沒有交付定作物,那么,定作人就可以懇求第三人完成包養 后續的承攬任務,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由債權人承當。假如純真基于上述的描寫,難以斷定債務人是行使了替換實行的權力,仍是以債權人的所需支出停止了回應版主原狀。對此,錯誤要件為我們供給了本質差別替換實行和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的判定根據。

從現實實行的義務承當來看,不論債權人能否有錯誤,債務人均可懇求債權人現實實行,這是債務效率的表現(債的懇求力)。而替換實行作為對債權人的現實實行的替換,異樣不該以債權人的錯誤為條件。《平易近法典》第581條、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皆未將債權人的錯誤作為行使替換實行的權力的條件,即為明證。但與替換實行分歧,在合同債權人違背行動任務的情況,須債權人有錯誤,債務人方可懇求債權人承當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

(一)回應版主原狀作為違約接濟的方法

在學理上,有不雅點以為,違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僅限于金錢賠還償付,由於實行好處的賠還償付僅能經由過程金錢賠還償付的方法得以完成。破例情形是,債權人違約招致債務人的固有好處也遭遇傷害損失,而對于固有好處所受傷害損失的賠還償付可所以回應版主原狀,也可所以金錢賠還償付。現實上,基于回應版主原狀的方法多樣性以及金錢賠還償付的局限性,對于合同的實行好處的賠還償付異樣也可以經由過程回應版主原狀(包含回應版主原狀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方法。換言之,回應版主原狀也是違約接濟的方法之一。

起首,針對債權人謝絕給付或許債權人客觀給付不克不及這兩類情況,確切沒有需要由債權人自己回應版主原狀。可是,債務人也可以本身或許請第三人回包養網 應版主原狀,并且請求債權人承當是以發生的所需支出。亦即,若債務人的實行好處受損,也可經由過程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獲得彌補。

其次,在諸多違約情況中,債務人的實行好處僅能經由過程債權人自己停止回應版主原狀才幹得以保證。對此,可經由過程詳細案例加以闡明。例一:依照合同商定,甲應該為乙采購某罕見的郵票,但甲未依約為乙采購,而是為本身買下了該套郵票。此時,乙欲取得的賠還償付應該是甲交出該套郵票而非該套郵票的金錢價值;例二:甲的秘書乙違背保密商定私行復制秘密檔案并將其帶走。此時,甲欲取得的賠還償付是秘書交還或許燒燬檔案正本,并許諾不會泄密。與英美法分歧,在我國并無禁制令這一接濟方法,可是,回應版主原狀這種賠還償付方法在必定水平上也可以施展禁制令的感化。

再次,從《平易近法典》第179條第1款的規則可推知,我國現行法也認可回應版主原狀這種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方法,并且從該條的系統地位和規范內在的事務可知,該規則不只實用于因侵權招致的傷害損失,還實用于因違約惹起的傷害損失。詳細而言,依據維護好處的分歧,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方法可以分為回應版主原狀和價值賠還包養 償付,前者旨在維護受益人的完全好處,后者經由過程付出必定的金錢來彌補受益人財富總額的削減。與這一清楚明白的分類分歧,第179條第1款對各類平易近事義務的承當方法做了羅列式規則,這招致了各項義務承當方法之間界線含混,是以須稍作剖析。第179條第1款同時規則了“賠還償付喪失”和“恢回復復興狀”。在我國粹理中,“喪失”和“傷害損失”有所區分,喪失是指財富傷害損失,喪失以外的傷害損失為非財富傷害損失。是以,可以以為,《平易近法典》第179條中的“賠還償付喪失”是指價值賠還償付,而第179條規則的“恢回復復興狀”的涵蓋范圍又要遠遠小于諸多歐陸法系國度所規則的回應版主原狀。因回應版主原狀的方法多種多樣,而第179條中羅列的其他的義務承當方法,如“補綴、重作、調換”“打消影響、恢復聲譽”均屬于“回應版主原狀”的內在的事務。從這個角度看,《平易近法典》第179條第1款中的“恢回復復興狀”可以懂得為“回應版主原狀所需的所需支出之賠還償付”,“賠還償付喪失”應懂得為價值賠還償付;而該條所羅列的其他的義務承當方法均為回應版主原狀的詳細表示情勢。由此可知,《平易近法典》第179條第1款中規則的“補綴包養網 、重作、調換”和“持續實行”均屬于違約情況下的回應版主原狀。

(二)不以錯誤為要件的回應版主原狀:成果任務之違背

因回應版主原狀(以及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為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方法之一種,是以,回應版主原狀能否以錯誤為要件,須看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能否以錯誤為要件。關于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的回責事由,今朝學理中的大都說為二元回責說,即以嚴厲義務為主,錯誤義務為輔。按照二元回責說,在承攬合同、租賃合劃一尋求特定成果(成果債權)的合同中,采用嚴厲義務的回責形式天然公道,由於這些合同與生意合同有類似的好處狀態。是以,在債權人違背成果任務的情況中,回應版主原狀(以及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不以債權人的錯誤為要件。

(三)以錯誤為要件的回應版主原狀:行動任務之違背

從《平易近法典》第577條的編輯經過歷程和立法佈景看,在成果債權的回應版主原狀中,采用嚴厲義務更為公道。可是,外行為債權中,采用嚴厲義務稍有不當。起首,固然《結合國國際貨色發賣條約》(CISG)和《國際商事合同公例》(PICC)采用了嚴厲義務的回責形式,并且對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有所影響,可是CISG和PICC與我國合同法在實用對象上有所分歧。CISG重要實用于生意合同,但我國合同法的實用范圍弘遠于此。是以,將CISG中的回責形式直接套用到我國合同法中,其公道性存疑。PICC實用于當事人均為商人的商事合同,兩邊均具有相當的交涉才能和留意才能,故而不會由於采用嚴厲義務而形成明顯不公。可是,我國合同法的規范對象不限于商人世的商事合同。對于有花費者介入的合同和商人之間的商事合同,須有分歧的價值判定。是以,盡管我國合同法的立法遭到了CISG和PICC的影響,但其影響范圍應限于與生意合同有類似好處狀態的成果之債中。其次,對于家政辦事合同、大夫診療合同、lawyer 辦事合劃一以行動債權為內在的事務的合同,因其不尋求特定成果的產生,但請求債權人完成特定行動時盡到公道需要的留意任務,采用嚴厲義務顯然分歧理,不然將過度拘謹債權人。換言之,以嚴厲義務作為回責準繩、錯誤義務為破例的回責形式會激發一個法令實用上的窘境:既然嚴厲義務為回責準繩,那么在非典範合同中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也應該采用嚴厲義務。在與委托合同有類似好處狀態的非典範合同(如醫療辦事合同、lawyer 辦事合劃一)中,僅因法令沒有規則就須采用嚴厲義務,而在委托合同中,僅由於有法令規則(《平易近法典》第929條)就采用錯誤回責,這就使得好處狀態雷同的合同,僅因能否有法令規則的差別,就實用分歧的回責形式。為了打消這一分歧理的景象,可對行動之債和成果之債采用分歧的回責形式:針對成果之債,如上所述,采用嚴厲義務(破例情況是贈予合同);針對行動之債,采用錯誤義務。據此,回應版主原狀(包含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作為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方法之一,在債權人違背行動任務的情況中,也應該以錯誤為要件。

綜上,替換實行權力作為變形的現實實行懇求權,基于債的懇求力,其成立不以債權人之錯誤為要件。相反,在債權人違背行動債權時,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權的成立以債權人的錯誤為要件。這是替換實行和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最實質的差別。

六、結論

《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了替換實行這種特別的違約接濟辦法,與《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存在實質差別。作為違約接濟辦法的替換實行權之行使不用顛末特定的司法法式,而《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則的替換履行屬于強迫履行辦法之一種,以法院的失效判決為條件。

實質上,替換實行是對本應由債權人供給的現實實行的替換。債務人經由過程行使《平易近法典》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的權力,可不依靠于債權人而取得合適合同商定的現實實行。在債權人謝絕實行或實行不克不及的情況下,若債務人對現實實行又有特別的好處(如應用好處、轉賣好處),則第581條規則的替換實行可施展主要感化。在產物或辦事日益尺度化的古代社會,由第三人或許債務人本身完成實行的景象也頗為罕見。因替換實行的所需支出和風險均由債權人承當,這能夠會招致債權人累贅過重,也能夠誘發債務人的權力濫用,是以有需要將替換實行的實用限制在公道范圍內,即第581條的替換實行僅實用于債權不得強迫實行的兩種情況:其一是具有高度人身性的行動債權,其二是債權實行的後果依靠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與一起配合。與此分歧,《平易近法典》第713條和《生意合同司法說明》第16條的實用范圍更為狹小,僅限于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

除了實用范圍的差別,上述三個條則規則的替換實行在軌制效能、組成要件、法令後果上并無實質差別。概而言之,替換實行的效能在于,債務人可欠亨過債權人而取得與合同目標相符的現實實行,其法令後果為所需支出和風險由債權人承當,其權力行使以債權人在寬期限屆滿后仍未實行為條件。由於替換實行的權力也是債務效率的表現,所以,其行使不以債權人的錯誤為條件,這也組成了替換實行與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的實質差別。固然與替換實行一樣,債務人以債權人的所需支出回應版主原狀時,也是替換債權人完成了給付,可是,在違背行動債權招致傷害損失的情況,回應版主原狀的所需支出賠還償付應以債權人的錯誤為要件。此外,替換實行不以合同解除為條件。一方面,債務人停止替換實行時,有能夠并非替換債權人的全部原給付,而僅僅是原給付的一部門。是以,兩邊當事人對于合同存續仍有好處;另一方面,固然解除合同可以防止債務人同時向債權人和第三人供給看待給付的風險,可是這并非獨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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